几个小伙伴,建立了一个QQ交流群,然后发一些QQ红包,然后通过押注猜测,所发红包尾数的方式来进行赌博,那么这个案子,最终公安机关是以开设赌场罪,进行立案侦查的,但最终,这个案件在检察院改变定性了,是以赌博罪起诉到法院的。
为什么会这样呢?这里就涉及到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分问题,下面展开给大家说说。
其实这两者,还是有好多共性的,比如说都有提供一些场所或者工具的这种行为,不同的地方是,
开设赌场罪更多的是一种经营行为,更多的是一种盈利行为,是以吸引一些新成员的加入为目的的;而赌博罪更多的是依托一种人际关系,这个组织相对较小,持续的时间也相对较短,再一个像本案中的这个QQ交流群,或者说这个QQ红包,是系统自带的,根本不是这几个小伙伴他们自创的,也不是他们建立的,无论是在线上线下,他们完全可以不依托于这个群,来进行赌博。
所以说,这个群根本不属于网络虚拟的赌场,同时也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于开始赌场的那几种行为模式。
最终,这个案子最终改变定性了,改成赌过罪,起诉到法院,当然了赌过罪最终判的肯定会比开始赌场罪轻不少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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