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首,Surrender,简单理解,就是指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向公安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。在我国司法制度下,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获得一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,罪行较轻的,甚至可以免除处罚。
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了自首的定义,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只有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,犯罪事实才能构成自首,才能从轻、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。
认定自首有两个条件,一是自动投案,二是如实供述,两个条件缺一不可。
构成自首的四种情况:
第一种情况,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你,你到案并如实供述,可以构成自首;
第二种情况,你明知他人已经打电话报警,仍在现场等候,公安到了之后如实供述,可以构成自首;
第三种情况,公安掌握了你A种罪名,你到案之后供述了B种罪名,对B种罪名可以构成自首;
最后一种情况是,你正在投案自首的路上,公安将你抓获,你到案后如实供述,也可以构成自首。
自首能减刑多少呢?自首最多能减轻基准型的4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