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卓在山东那个所谓的父母,根本就不是养父母。某些媒体请不要继续法盲到底了,今天法律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做简单的普法:
第一,《民法典》对于收养关系有非常严格的程序,第一千一百零五条,对于收养关系成立有明确的要求,必须登记公告、评估,甚至是公正。没有经过这些程序,根本就不具备养父母的法定身份。
第二,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非常明确,收买被拐卖儿童罪,这是犯罪嫌疑人。
第三,我们看到官媒的追问非常及时,是谁给被拐的孩子办的户口?根据《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见》第21条: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,还给办理出生证明和户籍的,为共犯!
最后那些说什么...好歹人家也给你养了十几二十年,没功劳有苦劳的...这都是什么论调?咱们每个人扪心自问,谁愿意自己家的孩子不告而别,被拐走20年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