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歌母亲起诉刘鑫,侵害江歌生命健康权侵权民事案件,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,很多人问什么是侵害生命健康权,那就是你活着的权利,你身体不受别人侵害的权利,你的生命不受别人杀害的权利,这就是生命健康权。
这个判决里面主要引用的法条是什么?这里面是非常多法条的综合应用,以及加上一些法理的部分,所以说,不是说某一条具体的法条的应用。它包括侵权责任法里面,故意以及过错的相关认定,以及可能存在一定无因管理,也有见义勇为的一些法条上面的认定,还包括我们法理上对于作为以及不作为的相关法律认定。
所以说,这个判决,法官的水平可见是非常之高的。里面他主要提到了几点刘鑫当时对于引入这个不法侵害,是有一定的责任的,毕竟她向江歌隐瞒了,林某的此前就已经有实施恐吓,以及暴力威胁的一系列的行为,并没有如实告知(江歌),而且在提前能够报警的情况下她已双方(刘鑫和江歌)是不法同居的情况下,害怕没有及时的报警,而是在紧迫的现实危险发生之后,把江歌锁在门外,然后才实施了报警的行为,那么法院就认为,她对于江歌的死亡,是存在一定民事侵权上面的过错的,这其实是一种不作为的民事侵权的认定,这个判赔呢,支持了一部分,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了20万,这一点说实话是一个非常大的一个突破,那主要还是包括刘鑫事后还发表了一些非常激烈的言语,才会有这么大的一个支持。
但是这里面其实还有一个问题,既然能够认定为不作为的民事侵权,为什么就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,而由江歌母亲去提起刑事自诉呢?
这里面存在一些非常复杂的问题,主要是关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,以及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,在实质的能够作为或如不作为的认定上面,在法理界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。
比如说,我们在民事上,能够认定刘鑫的先行为是导致江歌出现死亡,存在一定民事上的过错,但在当时那个场景下,她有没有一定的作为的可能性?这其实在认定实质的作为义务上面,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。
在当时,根据在日本的认定,是他自己拿的刀,那在当时这个情况下,他即使出去救,虽然不一定能够成功,但也有可能双方都会出现死亡这种情况,在当时这个情况下,你要认定,他一定要对于江歌是有一定法定的救助义务,或者说他能不能预测林某当时是,本来就是准备要杀人的这种情况,那对于他这种作为义务,其实是有一定的强求的,同时,在法律明确没有规定对于朋友的生命受到侵害,另外一个朋友,具有法定上的这个救助义务。
至于引入紧迫的现实危险的这一种情况,可能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,林某当时就是过来杀人的,所以说在追究刑事自诉这一方面,存在更多的困难。
那么现在一审作出了判决,我们不知道会不会出现二审。
那最后我想说的是,那个林某在日本服完刑之后,江歌母亲千万不要放过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