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看到了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关于寻衅滋事罪方面的建议,感到非常高兴,因为在我们律师的实际工作中,真的遇见了他所提出的现象,是希望这个建议能早点实现。
寻衅滋事罪是个什么罪?
寻衅滋事罪,这个罪名是从1979年的《刑法》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。我国《刑法》第293条: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朱征夫认为这条法律是概念模糊,已经被滥用。
“明确性”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,但寻衅滋事罪中“随意”、“任意”、“情节严重”、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”等表述过于模糊,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。
这个罪名的模糊性,既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权力义务的合理预期,也会容易导致相关的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,那么这样最终会对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,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。
他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。
在此,律师也希望立法部门早点重新研究制定这个法条,也希望执法部门慎用这个法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