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某居民自建房,发生倒塌事故,导致多人失联,5月3日,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,房主龙某某,设计施工负责人薛某某,任某某等4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,依法批准逮捕。
可谓办案神速,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重大责任事故罪。
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,在生产作业中,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,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另外,在2015年12月14日,两高出台了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,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,管理人员,实际控制人,投资人等人员,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,另外认定该罪重大伤亡事故,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是:
1,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
2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,
认定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为:
造成死亡3人以上,或者重伤10人以上,负事故主要责任的;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以上的,负事故主要责任的;
以上就是该罪的一般性法律规定,有兴趣的网友可以了解一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