两个人打架很可能会出现伤害结果,那么有一种伤害结果,是特别需要注意的,当一方的伤情鉴定出来是轻伤,另外一方鉴定出来是轻微伤的时候,那公安机关可能会认为两个人是互殴,然后进而对造成对方心伤的那一方,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来立案,对另外一方,就是造成对方轻微伤的那一方,做出一定的行政处罚。
在这个时候,被立案的那一方可能会说,明明是对方先动手的,我是正当防卫,为什么我要被立案呢?为什么我就成为嫌疑人的呢?
这里的互殴的认定就非常重要,互殴就是互相斗殴,从主观上来讲,双方当事人都是带着一种不法侵害的一种主观故意,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下,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这样一种行为,而一旦互殴被认定了,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时候,不具有防卫性,那么这个时候谁先动手,谁后动手这个问题就变得不再重要了。
因为双方当事人这时候的行为,都属于侵害人身的侵害行为,属于不正当行为,这是不符合正当防卫,正对不正的本质要求的,所以这就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互殴了,就排除了正当防卫的适用。
那么重点来了,互殴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?换句话说,是怎样的行为才应该被认定为是互殴?
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打架之前,就事先就有了报复的心理,具有了打架斗殴的心理状态,然后再实行打架斗殴的行为,这种行为的认定为互殴是没有问题的,这个时候是不论在哪里打架,也不论谁先动手谁后动手,都是一律认定为互殴,
但如果说,双方当事人只是临时发生口角,然后导致矛盾升级,产生了打架斗殴的这样一个行为,那么这种时候的话,还是有可能会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