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5月30号2月两院两部,共同发了一个规定,讨论的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,如何封存的问题,文件名字叫“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”。
里面对于未成年人应该如何封存的问题,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,因为之前,在刑诉法里面写的比较笼统,没有办法执行,本文对于相关亮点进行分析和归纳。
首先,封存的主体是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最终被判处刑罚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,如果一个人在未成年的时候有犯罪,在成年的时候也有犯罪,经过数罪并罚以后刑期还在5年以下,那么就对所有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。
第二,封存的内容是全链条的,包括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,包括社区矫正、社会调查等等,全部的材料都必须封存。
第三,在面对入伍就业时,当事人可以免除报告的义务。
第四,当事人是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的,这里的无犯罪记录证明,是不能有任何备注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