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设赌场罪的案件这两年是比较多的,今天我们分享一个钓鱼赌博涉嫌该罪名,最后不起诉这样的一个案例。
首先他是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模式,小白这里开了一个鱼塘,开鱼塘的过程中,他就会对里面的鱼,进行各种的标号,然后他就会编辑一些文案,然后对外发表,然后进行招募一些鱼友来这里钓鱼,每个钓鱼的人,可能要交纳100,或者几百元的报名费,然后过来钓鱼的话,如果钓到有标号的鱼,那么可以收获相应的奖金,做一个奖励。他们对外宣传是做这种钓鱼的比赛,以此来进行一个鱼场的经营。
后来公安机关就发现,这可能涉嫌一种变相的赌博行为,于是就进行了立案侦查,这是一个真实案例,有一个当事人曾咨询我们。
那么针对类似案例,在2018年闹得很火,这种模式到底属不属于赌博?或者说赌博类的犯罪?那顺着当时那个案例往下查,我就发现最终检察院,也得出了一个不起诉的这样的一个处理。
当然我的意见也是跟检察院一致的,事本身就不是开设赌场罪,就不是一个犯罪行为,所以检察院不起诉正确,下面具体给大家分析一下。
首先,钓鱼是合法的,我想任何人都不会说不对,钓鱼是一个非常好的文体活动,那么很多鱼友,可能为了钓鱼、海钓或者钓巨物,可能几千上万的门票他都愿意出,那么在这个案里,他出的仅仅是一个几百元的一个门票,钱是一个前提。
第二点,小白主观上他并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,他可能有说开设渔场盈利的目的,但是他没有开设赌场盈利的目的,所以说他主观上,我认为想定开设赌场罪也并不容易,而且客观来说,现场来钓鱼的这些人都是自愿来的,没有任何强迫了,而且三百块钱几百块钱就能玩一天,我相信任何一个鱼友钓鱼,几百块钱一天,太正常了。
第三点,所谓的赌博,要有一定的对赌的成分,那里面,小白主要是想鼓励更多人来这里玩,来这里钓鱼,所以他设置了一些标号在里面,而且小白的获利,只是从门票里面抽取一个固定的金额,并不从这些所谓的获利里抽取任何的提成,
所以,很难认为小白构成一个犯罪,小白行为更类似于什么?其实更类似于,买饮料开盖抽奖的行为,如果说开盖有奖都不是犯罪,那小白开设钓场,那更说不上犯罪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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