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是有类似性的,实践中具体如何区分需要看个案,但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来说,二者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,刑法的反应都是社会管理秩序,主观上也都是盈利为目的,那么应该如何区分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呢?律师今天做个分享。
实务中最根本的区别在客观方面,也就是我们经常在实务中说的,在客观上的场所,组织以及客观的行为以及时间和空间,来对二者进行个区分。
在客观上,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区别
首先是场所。
从字面上来说,开设赌场罪有“赌场”两个字,那理论上是需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,这个场所是活动的,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,只要不影响场所对赌博人的吸引,就是场所的聚众功能,那这种聚众行为,大概率会被认定是开设赌场罪。
那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赌博方便,今天张三家有位跑到张三家,明天李四家有位去李四家赌,那这种行为,就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,
其次,组织开设赌场行为是有明确的分工。
比如说有人发牌,有人记账,有人望风,有人收银子,甚至还有一级一级的级别管理,而赌客人也需要专门人员带领,才能够来到赌场,毕竟随随便便在大马路上开赌场,没注意就被警察逮住封号子了,开设赌场,虽然说有一定的社会公开性,但是这种公开性是相对的,参赌人员与行为人,参赌人员之间的,可能是完全不认识的状态
一般的聚众赌博,对内是没有组织性的,对外规模也很小,不需要那么多人提供服务啊,剧中的组织人除了受组,织者之外也一般会参赌,
第三是行为。
对于开设赌场的情况来说,对于厂子是有绝对的控制力的,除了提供赌局之外,厂子的老板们会决定赌场的盈利模式,赌局的玩法赌博论方式,而且对于开设赌场来说,盈利的方式有金额也是基本固定的。
但是聚众赌博不一样,不像开设赌场行为,具有长时间的聚合性,聚赌行为是临时拼凑的人头,剧中的组织者,和赌客们是处于同等定位的,而聚众的模式,每一局的玩法以及方式,都是协商确定的,不存在谁控制谁的问题。
最后就是时机和空间性。
开设赌场的行为与场所,一般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且固定,或者倾向性固定。而聚赌的人和性比较强,合则聚,没有人的也就聚不起来了。
至于区分二者有什么意义?其他没有什么了,就是最主要是对量刑有意义,大家明白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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