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设赌场罪的刑期提高了,今天我们就讲讲这个罪名。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11正式实施后,这个罪名的量刑加重了。
第一档量刑由原来的3年以下,调整为5年以下;第二档由原来的3-10年改为5-10年。
这个加重主要是体现在起刑点上,特别是第二档达到了就是5年以上,这相对于同类型的赌博罪来说,是要严重很多的,赌博罪最高就3年,因此对于这类案件,在构罪的情况下,应当如何处理?如何切入进行辩护才能达到最佳效果?达到降档处理或者辩护成为赌博罪,这就成为了律师辩护的重点。
在此之前,要先了解下这个罪名的入罪标准
关于它的入罪标准在现行的规定当中,主要散见于各类司法解释,《关于办理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的意见》就明确规定,赌博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,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,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,就构成该罪。以第一档的标准在5年以下进行处罚,达到上述标准6倍以上的,就属于情节严重的第二档,在5-10年之间量刑,同时在《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的意见》中,也明确提到,抽头鱼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,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,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年以上的,就属于第二档的情节严重,标准刚刚好也是第一档的6倍。
从这里可以看出,这个罪名的两个档次,都是很容易触及到的,而且他的入罪标准,和赌博罪其实是一样的,除了上面提到的定罪量刑标准外,上述司法解释,还针对特殊的行为单,独设置的入罪标准,比如,对于老虎机的入罪条件是10台以上,比如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,收取费用达到2万的,或者是提供资金支付结算,收取服务费在1万元以上的,或者帮忙收取赌资在20万元以上的,都是达到了入罪的低档的标准。
至于什么行为属于开设赌场,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,向场所或者网站的经营人,实际控制人,投资或者管理人员,这些人主要是以提供场所资金,设定赌博方式建立网站的行为去认定,对于里面的小弟,主要是被雇佣帮忙发牌,看守接送等行为去认定。
这里要强调的是,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,和明知赌博网站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,或投放广告宣传发展会员的行为,也是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。
开设赌场罪辩护的切入点分析
通过上面了解到,入罪的标准和行为的定型后,对于这类案件的辩护方向,其实都是很清晰明朗的,实践中再不考虑无罪的情况下,这类案件,大部分都是从赌资和人数入手,尽可能的最大程度降低这两个数额,从而争取把量刑和情节减下来,比如人数,往往是根据现场抓获的人数,上聊天群中社交账号的数量,或者网站的会员的数量来进行认定,但同时也存在一个账号多个人使用,或者多个账号一个人使用的情况,这种就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来计算和认定。
但是这类辩护方向并不是唯一,且容易取得效果的,鉴于篇幅原因,其他的辩护思路我们再找时间分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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