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过将犯罪所得财产转化为现金、支票、股票或者转移资金,跨境转移资产,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,属于“自洗钱”。
自洗钱同样构成洗钱罪
最近最高检,公安部发布,修订后的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(二)》其中把洗钱罪的明知表述删除,也就是说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,自洗钱同样构成洗钱罪。
这意味着洗钱罪的入罪标准降低了,认定会变得更加容易,只要为掩饰,隐瞒毒品犯罪,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,恐怖活动犯罪,走私犯罪,贪污贿赂犯罪,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,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,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实施洗钱行为的,就可以构成犯罪。
还有,《刑法修正案(11)》也突破了传统的“事后不可罚”理论,将洗钱罪的主体,扩大到上有犯罪的实行犯,也就是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后,掩饰隐瞒期犯罪所得,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,不再属于“事后不可罚”行为,该行为应当与其实施的上游犯罪,数罪并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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