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些年在这个办案的过程中,我们发现了有一些罪名的辩护,是有一定规律的,下面简单举几个罪大家看看,比如说诈骗罪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、故意伤害罪,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这几个罪有什么差异呢?
这些罪名在辩护上的几个差异。
首先说这个诈骗和销假,这个里面他都是有犯罪金额的,就是说这个诈骗有诈骗金额的,销假罪有销假金额的,这个叫金额犯或者叫数额犯,这个的辩护方向,叫主要的放在这个金额上进行辩护,比如说这个金额降下来了,量刑也就降下来了。
那对于过于伤害,这个里面主要是依据这个结果,就是说对被害人造成什么伤情,来决定他这边量刑的,那这边重点可能就要讨论这个伤情的等级是不是正确上,如果是正确的话,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了。
最后,那对于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那它主要就是说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上,寻衅滋事罪也是,所以辩护的重点就要放在对社会的修复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