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人对刑事和解有误解,有的时候这种误解可能会耽误事,使嫌疑人错过申请不起诉的最佳时机,本文刑事律师来给大家做分析。
对刑事和解,常见的误解有两种,一种人认为达成和解以后,案件就了解了;另一种误解认为,达成和解以后,检察院就能自动不起诉,这两种误解都是对和解程序不了解所导致的。
根据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定,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案件事实、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进行协商,只可以对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进行协商,和解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和解协议,和解协议主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,审查以后才可以提出从宽建议,或者作出从宽的决定。
对嫌疑人而言,刑事和解最理想的情况就是不予起诉,但是否起诉由检察院决定,所以案件在检察院审查,起诉阶段,辩护律师要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申请书,在检察院结案,如果安全到了法院,即便不予刑事处罚也会留下犯罪纪录。